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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运营企业年度报告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成文日期:2024年11月1日
发文单位:民航局运输司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运营企业年度报告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运营企业年度报告的编制及报送工作,推进行业管理由他律向自律转变,根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运营企业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是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运营企业向民航行政机关提交的关于上一自然年度本企业基本情况、经营情况、遵守法律法规情况等内容的书面报告。
第三条【报送渠道】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运营企业应当通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UOM)提交年度报告。
第四条【报送内容】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运营企业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简介;
(二)经营情况说明;
(三)股东情况;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等专业技术人员情况;
(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合规情况;
(六)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企业简介】 企业简介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中、英文名称;
(二)社会信用统一代码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运营合格证编号;
(三)企业性质(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民营和外资等);
(四)法定代表人;
(五)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及通讯地址;
(六)住所地址及其互联网网址、电子邮箱。
第六条【经营情况】 经营情况说明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经营范围;
(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情况;
(三)高级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情况;
(四)保险情况;
(五)各运营项目生产经营情况,如经营活动性质、运营区域、航线信息、起降架次、运营时间、作业量(包括但不限于载运人数、货物运输量、作业面积/里程等市场经营数据)等;
(六)消费者投诉及处理情况;
(七)企业财务情况,包括收入、成本、利润等。
第七条【股东】 股东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报告期末股东名称及股东性质(上市公司只报告前十大股东);
(二)股东持股比例。
第八条【高管人员】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和个人信用记录情况;
(二)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民航业务培训情况。
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等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自有航空器和租赁航空器的机队构成调整情况;
(二)民用无人机航空器操控员数量及持证情况;
(三)除民用无人机航空器操控员外,其他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维修、安全和市场营销)情况。
第十条【合规情况】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合规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总体情况;
(二)被行政约见、接到整改建议及整改通知等情况;
(三)受到行政处罚情况;
(四)被记入民航行业严重失信行为信用记录情况;
(五)其他合规经营情况。
第十一条【重要事项】 重要事项包括下列内容:
(一)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二)受到市厅级以上表彰和奖励情况。
第十二条【报送时间要求】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运营企业提交年度报告的截止时间为每年3月31日。
当年新设立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运营企业,自下一年起提交年度报告。
第十三条【公开制度】 民航局依法公开通用航空企业年度报告报送情况,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四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民航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链接: https://www.caac.gov.cn/HDJL/YJZJ/202411/t20241104_2257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