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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运动驾驶员执照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成文日期:2024年11月1日
发文单位:民航局运输司
运动驾驶员执照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运动驾驶员执照培训市场监管秩序,促进运动驾驶员执照培训市场安全、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从事运动驾驶员执照培训的经营性通用航空企业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工作。
第三条【定义】运动驾驶员执照培训是指通用航空企业使用符合民航局规定的民用航空器,以掌握飞行驾驶技术,获得运动驾驶员执照为目的开展的飞行服务活动。
第四条【职责分工】民航局负责对全国的运动驾驶员执照培训企业的市场准入和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地区管理局具体负责对辖区内运动驾驶员执照培训企业的市场准入以及相应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五条【市场准入】申请运动驾驶员执照培训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主体为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二)至少购买或租赁1架具有标准适航证或者特殊适航证的航空器,包含初级飞机、飞艇、自转旋翼机、滑翔机、自由气球。
(三)至少有1名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经过专业训练,持有运动驾驶员执照并签注了相应类别航空器运动教员等级的驾驶员;
(四)足额投保机上人员险和地面第三者责任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经营范围】运动驾驶员执照培训企业应当按照许可项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经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包括正常教学飞行、教官带飞、学员在教官指导下单飞。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七条【服务标准】运动驾驶员执照培训企业应当制定运动驾驶员执照培训服务标准,包括并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培训企业经营和运行资质;
(二)教员资质及信息;
(三)提供服务种类、标准及对应价格;
(四)不适宜接受运动驾驶员执照培训的人员要求;
(五)保险投保情况及金额;
(六)受理投诉的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
第八条【备案管理】运动驾驶员执照培训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经营活动信息备案。经营活动结束后,按规定报送生产经营信息。其中,体验带飞按照运动驾驶员执照培训项目进行备案。
第九条【合同订立】开展运动驾驶员执照培训企业应当与消费者订立培训服务合同,培训服务合同应当至少涵盖本办法第十条要求的内容。
第十条【信息告知】开展运动驾驶员执照培训企业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地履行告知义务,不得以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等方式欺骗消费者。
第十一条【价格管理】运动驾驶员执照培训企业按照市场竞争的原则实施定价,不得恶意竞争,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
第十二条 【恶意竞争】恶意竞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以不实手法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混淆行为;
(二)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三)商业贿赂行为;
(四)虚假宣传行为;
(五)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六)低价倾销行为;
(七)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行为;
(八)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
第十三条【手册编制】运动驾驶员执照培训企业应当编写市场经营管理手册,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资质情况、航空器情况、航空人员情况、培训合同订立样本、培训服务标准、消费者告知事项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投诉处理流程等。
第十四条【应急处置】运动驾驶员执照培训企业应当制定特殊情况的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局方备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人员撤离及逃生演练,相关记录应至少保存2年。
第十五条【禁止携带物品清单】运动驾驶员执照培训企业应当编制上机人员禁止携带物品清单。
第十六条【投诉处理】运动驾驶员执照培训企业应当建立投诉管理制度,明确投诉渠道、处理程序和时限。投诉处理时限不得超过1个月。投诉处理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违法处置】运动驾驶员执照培训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民航行政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民航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生效实施。
链接: https://www.caac.gov.cn/HDJL/YJZJ/202411/t20241104_2257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