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吉林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成文日期:2026-06-25
发文单位: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吉财产业〔2026〕445号
各市(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经发局,梅河口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各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
为加强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的通知》(吉政办函〔2025〕12号)要求,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吉林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6月25日
附件
吉林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政策依据。为加强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精准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规〔2024〕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的通知》(吉政办函〔2025〕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持方向。本办法所称的吉林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吉林省低空经济应用场景清单项目和试点示范城市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基本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遵循“突出重点、精准科学、目标明确、绩效优先、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职责分工。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共同管理,各负其责。项目计划由省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职责。省发展改革委是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专项资金新增、调整、设立的必要性、科学性和可行性研究论证,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提报可行性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按程序提出资金设立申请。
(二)负责制定专项资金实施方案,配合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出台实施细则等相关管理制度。
(三)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制发项目申报指南,负责组织项目申报、筛选、评审、储备入库等工作。向省财政厅申报资金预算、提出明细分配方案、下达任务清单,并履行相关报批程序。
(四)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的日常指导和监管,对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定期调度,组织和规范项目验收等。
(五)建立按项目实施进度拨款机制,提报用款计划,指导和督促市县相关部门加快专项资金分配、执行,规范资金管理。
(六)落实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科学合理设定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并实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七)负责信息公开(公示),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省财政厅职责。主要包括:
(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视情况组织实施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审等。
(二)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配合部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三)审核年度重点事项保障清单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办理专项资金新增、调剂。对资金主管部门提出的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分配方案进行审核。
(四)按照分配方案及时下达资金,根据资金主管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拨付资金,定期对专项资金执行进度进行调度检查,定期将调度结果及调整优化专项资金意见报告省政府。
(五)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指导省级主管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适时开展财政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挂钩。
(六)做好信息公开、财会监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县职责。市县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
市县发展改革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上级项目申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做好项目筛选储备、前期工作和项目库管理,做好资金分配及备案工作。
(二)组织项目实施、验收等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严格按项目实施进度向省级专项资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用款申请,并附佐证材料。
(四)落实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科学合理设定专项资金区域绩效目标,并实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县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配合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做好项目筛选储备工作,做好资金分配及备案工作。
(二)及时做好资金分配下达,足额拨付专项资金。
(三)组织开展本地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四)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财会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项目单位职责。主要包括:项目单位是申报和使用专项资金第一责任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组织项目实施,遵守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做好项目绩效目标设定和绩效自评、决算等工作,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支持范围、标准和支持方式
第九条 支持范围。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以下几方面:
(一)应用场景支持方向
1.生产作业场景:包括农情灾情监测、播种施肥投饵、森林草原领域日常巡护、航空护林护草、林草有害生物防治、林业生产,交通巡检、水利巡检、电网巡检、油气管网巡检,低空测绘、地质勘探、气象探测、生态环境监测监管等;
2.低空运输场景:包括低空货运、城市低空配送、通用航空短途运输、eVTOL(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载客运营等;
3.公共治理场景:包括无人机违建排查取证、环境监测、城市管理、交通巡查、河道巡查,低空应急救援,低空医疗物资运输、血液配送、医疗急救等;
4.低空消费场景:包括低空旅游、航空运动、飞行驾驶员培训等;
5.鼓励除上述场景外的其他创新性场景。
(二)试点示范城市奖补资金应用方向
提升安全防护能力,添设通信、导航、监视、反制等飞行服务保障设备;飞行器在农林作业、物流运输、交通出行、文旅体育、医疗救护、城市管理等场景的运营及设备采购升级;支持企业飞行运营投保等。资金不支持通用机场、大型空管设施等投资规模较大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政府投资项目。
第十条 分配方式。专项资金保留省级项目审批权限,由省发展改革委采用项目法分配,并采取事后奖补方式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具体支持标准以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一条 禁止事项。专项资金同一年度不得重复支持同一法人单位同一项目,对已获得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补充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等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开支各种罚款、捐赠、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支出等。
第四章 资金申报与审核
第十二条 组织申报。省发展改革委于每年6月底前发布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核实专项资金分配所需相关数据,确定年度申报范围、支持重点、扶持条件、上报材料和绩效目标等。
第十三条 市县审核。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域内项目单位进行申报,对项目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汇总符合条件的项目(附相关申报资料),联合行文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四条 省级部门审核。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复审,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拟支持对象和资金额度,经公示无异议后,在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完成项目储备等工作,原则上未入库项目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 避免重复申请。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需在申报时说明已申请其他资金支持情况,并对所说明情况的真实准确性负责。对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项目储备。编入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必须具备可执行条件,完成项目实施前的各项审批和准备工作,做到预算一经批复即可支出使用。
第五章 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下达
第十七条 实施方案制定。每年5月底前,省发展改革委根据低空经济领域发展战略、政策变化情况、绩效评价结果,按照实际需要,视情况制定专项资金实施方案,报分管省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预算编报。每年9月底前,省发展改革委启动专项资金预算编报工作,根据项目立项、储备入库等情况,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计划,设置绩效目标等。
第十九条 预算安排。省财政厅根据年度财力情况,综合项目入库、预算执行、绩效目标审核结果、绩效监控和评价结果、财会监督检查情况、审计建议或意见等,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意见。
第二十条 资金分配方案。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额度确定后,省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形成资金分配方案,联合省财政厅报分管省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 资金拨付。每年11月底前,根据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按规定完成专项资金提前下达工作,提前下达省本级实施项目资金的,应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在省级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或60日内完成正式下达工作。保留省级项目审批权限的支出带项目下达市县。
第六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资金调剂。专项资金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剂。当年资金确需调剂的,省发展改革委原则上应在每年6月底前调剂用于同一使用方向已储备可执行项目,当年累计调剂资金额度达到专项资金额度10%及以上的,报分管省领导审批;达到20%及以上的,经分管省领导和分管财政的省领导审核后,报省长审批。以前年度下达资金原则上不得调剂。
第二十三条 资金使用。专项资金拨付应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等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按进度拨款。按照“指标跟着项目走、资金跟着进度走”原则,专项资金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到位等情况核拨资金。省发展改革委是审核拨款的责任主体,负责按专项资金支出预算、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支付方式,提出专项资金用款计划,省财政厅根据相关指标文件复核后拨付资金。市县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按照专项资金支出预算、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支付方式,如实提报资金需求,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并向省财政厅提出调拨申请,省财政厅结合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到位等情况核拨资金。具体操作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快项目实施,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支出。项目实施完毕后,按照“谁审批具体项目,谁验收考评”的原则,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并于下一年度3月底前将验收或考评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中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执行调度。省发展改革委建立定期调度通报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机制,定期向分管省领导报送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深入分析差距和问题,提出加快执行进度的有效措施。具体操作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结转结余。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尚未执行的专项资金,最多可结转一次,结转两年的资金视同结余资金。
第二十八条 结转资金使用。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应按原用途继续使用。不需继续执行的,保留省级项目审批权限的支出应交回省级总预算统筹使用。
第二十九条 结余资金管理。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支出严禁继续执行,一律交回省级总预算统筹使用。确有资金支付需要的,纳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
第三十条 支出管理。各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擅自扩大专项资金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应加快项目实施,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支出。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绩效责任分工。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省发展改革委是资金整体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是具体项目绩效的责任主体。应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三十二条 绩效目标。省发展改革委在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时同步提出资金整体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与政策依据、业务范围和支出内容等相匹配,全面合理、可量化考核。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或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在申报项目和资金时,相应制定区域(项目)绩效目标,经市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汇总。省发展改革委将资金整体绩效目标随同资金分配方案提报省财政厅,审核通过的绩效目标表随同指标文件一并下达。
第三十三条 绩效监控。省发展改革委每年至少要组织开展1次专项资金绩效监控,对执行进度不达预期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项目予以调整或暂缓实施,及时纠偏止损,并于每年8月底前将监控结果及应用情况报省财政厅。
第三十四条 绩效评价。预算年度终了,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形成区域绩效自评结果,经市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省发展改革委于每年3月底前形成上年度资金整体绩效自评结果,在此基础上,省发展改革委应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部门评价,每年4月底前将评价报告报分管省领导,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应将自评结果和部门评价结果作为本部门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财政评价。专项资金实施周期内,省财政厅适时组织开展财政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信息公开。省财政厅将财政评价结果上报省政府、省人大,并向社会公开;省发展改革委应按照相关要求将绩效自评和部门评价情况编入部门决算,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监察和资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监督管理。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监管机制,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三十九条 项目跟踪。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申请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资金主管部门追回专项资金,并将失信信息纳入吉林省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在“信用中国(吉林)”网站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所有专项资金资格。
第四十条 责任追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拨付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8年12月31日(2026年项目申报、储备、资金下达时间等,按照实际情况执行)。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链接: https://xxgk.jl.gov.cn/zcbm/fgw_98017/xxgkmlqy/202609/t20260907_9702085.html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官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