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新版《民用航空法》正式施行。(点击查看全文)
为配套民用航空法施行,民航局适航司制修了八部规范性文件,与新法同步落地。覆盖航空器从设计、生产到登记的全链条。
根据新规,“生产许可证”PC以后统一改为POA“生产机构许可证”。
八部规范性文件一览:
《设计机构审定和监督程序》
编号:AP-21-18
文号:民航规〔2026〕9号
适用于民用航空产品(含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零 部件及遥控台(站)设计机构的设计机构许可证申请、受理、审查 和颁发以及对设计机构许可证持有人的管理与监督。
《型号合格审定程序》
编号:AP-21-11R2
文号:民航规〔2026〕10号
适用于民用航空产品(含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遥控台(站)型号合格证及其更改的申请、 受理、审查、颁证和管理。其中,轻型运动类航空器、滑翔机、 动力滑翔机和气球等轻小型航空器,以及限用类民用无人驾驶航 空器和仅用于限用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遥控台(站)的型号 合格审定程序,可按附录H进行简化。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合格审定程序》
编号:AP-21-12R1
文号:民航规〔2026〕11号
适用于CTSOA的申请、受理、审查、颁证及证后管理。
《补充型号合格证和改装设计批准书合格审定程序》
编号:AP-21-14R3
文号:民航规〔2026〕12号
适用于民用航空产品(含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和 遥控台(站)补充型号合格证和改装设计批准书的申请、受 理、审查、颁发及证后管理。
《生产机构审定和监督程序》
编号:AP-21-31R3
文号:民航规〔2026〕13号
适用于民用航空产品(含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零 部件及遥控台(站)生产机构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 以及对生产机构许可证持有人的监督管理。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的生产审定和监督管理应参照 本程序适用要求进行。
《无生产机构许可证生产的监管程序》
编号:AP-21-33R1
文号:民航规〔2026〕14号
适用于尚未取得生产机构许可证而进行民用航空产 品(含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零部件及遥控台(站)生产的 监督管理。 依据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和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生产的零部件除外。
《批准放行证书的签发和管理程序》
编号:AP-21-52R1
文号:民航规〔2026〕15号
适用于民用航空发动机、螺旋桨、遥控台(站)及零 部件所对应的《批准放行证书》(AAC-038 表格,表格样式见本 程序附录)在证明制造符合性或证明适航性时的签发和管理。 当 AAC-038 表格用作维修放行以证明适航性时,其签发和管 理要求按民航局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管理程序》
编号:AP-45-01R6
文号:民航规〔2026〕16号
适用于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临时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的补发或更换、未登记函件的办理,以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实名登记。
新法+配套程序同步施行,适航审定的规则框架全面刷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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