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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对依法合规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开展测绘活动的提示》
创建时间: 2026-05-13 16:17:43         浏览量:2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对依法合规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开展测绘活动的提示

各测绘资质单位:

近年来,随着无人驾驶航空器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推广应用,测绘单位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测绘呈现逐渐增多的趋势,测绘单位可能存在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进行实名登记、未经报批在管制空域内飞行等违法违规的风险。为便于测绘资质单位依法依规开展测绘经营活动,严防发生扰航等公共安全风险,防范法律风险,现提示如下:

一、主要风险情形

1. 未取得相应测绘资质从事无人驾驶航空器测绘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相关规定,从事无人驾驶航空器测绘飞行活动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航空摄影”专业类别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2. 未取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从事测绘活动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使用除微型以外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测绘飞行活动,测绘单位应向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

3. 无人驾驶航空器未进行实名登记激活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在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前,应当进行实名登记和激活。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实名登记激活流程详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和激活要求》(GB46761—2025)。

4. 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人员未取得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操控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

操控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内飞行的人员,操控员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培训合格。

5. 未投保责任保险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以及使用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非经营性飞行活动,应当依法投保责任保险。

6. 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在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

国家根据需要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以下简称管制空域)。

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以及周边空域,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以及下列区域上方的空域应当划设为管制空域:

(一)机场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二)国界线、实际控制线、边境线向我方一侧一定范围的区域;

(三)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监管场所等涉密单位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四)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域、核设施控制区域、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生产和仓储区域,以及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储区域;

(五)发电厂、变电站、加油(气)站、供水厂、公共交通枢纽、航电枢纽、重大水利设施、港口、高速公路、铁路电气化线路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六)射电天文台、卫星测控(导航)站、航空无线电导航台、雷达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七)重要革命纪念地、重要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八)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其他区域。

管制空域的具体范围由各级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确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承担相应职责的单位发布航行情报。

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

7. 国家安全和涉密风险

无人驾驶航空器可能因不了解周边情况或失控,飞入涉密涉敏区域,拍摄的地形地貌、防护设施等高清影像,存在违法风险。

测绘数据传输风险。测绘数据存在极高的敏感性,无人驾驶航空器测绘涉密数据严禁任何形式的无线传输(如:使用4G/5G、Wi-Fi、数传电台等无线方式实时回传涉密数据;将数据上传至网盘、云端或通过微信、邮件发送)。作业期间须关闭所有无线通信模块,数据导出必须使用物理隔离方式,全程在保密场所进行。

从事测绘活动涉及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严禁转让测绘项目,不得违法分包。

二、法律后果提示

若存在上述违法行为且未及时纠正的,将面临的法律处罚如下:

1. 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测绘法》第五十五条)

2. 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二)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测绘法》第五十六条)

3. 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4. 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泄露国家秘密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测绘法》规定,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6.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依法投保责任保险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运营合格证。

7. 未取得运营合格证或者违反运营合格证的要求实施飞行活动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运营合格证。

8.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操控员执照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9. 超出操控员执照载明范围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操控员执照6个月至12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操控员执照,2年内不受理其操控员执照申请。

10. 组织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第三十三条(应当遵守的避让规则)规定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运营合格证、操控员执照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飞行6个月至12个月,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相应许可证件,2年内不受理其相应许可申请。

11.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三、合规建议

1. 开展专项自查。对照上述风险点开展自查自纠,单位若涉及无人驾驶航空器测绘活动,应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应手续。

2. 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和管理制度、无人驾驶航空器测绘安全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等。

3. 加强人员培训。定期组织员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学习,强化“红线意识”。

4. 请各测绘资质单位密切关注国家及有关部门发布的关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相关规定,并在测绘活动中遵照执行。

请各测绘资质单位高度重视,增强法律意识,依法合规开展无人驾驶航空器测绘飞行活动,共同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低空安全秩序。

特此提示!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6年4月14日

来源: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来源:
低空经济资源网

低空经济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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