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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跳伞飞行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创建时间: 2024-11-01 10:58:22         浏览量:22

文件名称:《跳伞飞行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成文日期:2024年11月1日

发文单位:民航局运输司

跳伞飞行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进一步规范通用航空跳伞飞行服务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和《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不含港澳台地区)开展通用航空跳伞飞行服务的管理。

第三条【定义】跳伞飞行服务是指通用航空企业使用符合民航局规定的民用航空器,运载跳伞人员到达指定空域并收取费用的飞行服务活动。

第四条【分类】跳伞飞行服务包括以下两类情形:

第一类情形(以下简称“包机跳伞”):通用航空企业提供跳伞飞行服务,并通过与代理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由代理企业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宣传、销售产品、签订合同,并组织跳伞飞行服务。

第二类情形(以下简称“一般跳伞”):通用航空企业提供跳伞飞行服务,且自行承担宣传、销售及组织,并直接与消费者签订合同。

第五条【监管职责分工】

1.民航局负责跳伞飞行服务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指导监督跳伞飞行服务经营许可工作。

2.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跳伞飞行服务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负责本地区跳伞飞行服务经营许可工作。

3.民航地区各监管局负责辖区内跳伞飞行服务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根据授权,对辖区内通用航空企业的经营许可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准入要求】

(一)针对包机跳伞的通用航空企业,需满足以下要求:        

1.具备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颁发条件,并获得局方针对跳伞飞行服务颁发的特殊商业运营人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

2.至少购买或租赁1架获得标准适航证的航空器。

3.与航空专业人员签订有效劳动合同,航空专业人员需具备相应的资质,飞行人员需持有效体检合格证。

4.应投保地面第三者责任险;参加跳伞运动的上机人员,必须投保针对跳伞活动的飞机机身险、机组人员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且这些保险需在有效期内。

5.应获批合法使用的飞行空域。

(二)针对一般跳伞的通用航空企业,需满足以下要求:

除满足本条第(一)款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制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俱乐部章程和运行管理制度。

2.与体育专业人员签订有效劳动合同,体育专业人员需具备相应的资质,教练员资质需由国际航联或国家体育总局认可。

3.配备符合相关规定的器材及设施设备。

4.与符合民航和体育部门有关保障要求的机场或起降场地签订保障协议。

第七条【一般要求】

(一)服务内容

跳伞飞行服务应包括但不限于:飞行准备、飞行实施、跳伞指导、空中跳伞、着陆服务等。

(二)专业人员及责任

1.航空专业人员:主要指机长和机务人员,负责跳伞航空器的操作,确保飞行安全。

2.体育专业人员:包括跳伞教练和叠伞员。跳伞教练负责跳伞体验者的安全简介和实际跳伞过程的指导和保护;叠伞员负责跳伞前后的地面操作,包括设备检查、准备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三)场地保障要求

1.通用航空企业或其代理企业应与运行场地签订保障协议,确保所使用的场地满足通用航空企业运行航空器基本的起降标准。跳伞场地的选择应考虑安全性、空域条件、地面环境和气象条件等因素。

2.通用航空企业应在正式作业前对运行场地进行预评估。

3.通用航空企业或其代理企业应指导和要求运行场地制定跳伞飞行服务保障应急预案,并能及时与当地政府、医疗救护、消防等部门建立联系。

第八条【安全要求】

通用航空企业或其代理企业应提供符合人身及财产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服务。

(一)跳伞前培训要求 对于体验跳伞的乘客,应提供以下培训:动作要领培训;飞机乘坐和使用注意事项培训;

每次登机前,在教练监督指导下,跳伞者应完成对降落伞关键部位的检查并穿戴好背带系统。

(二)风险告知要求

通过醒目张贴及确认提醒等方式告知以下风险:

1.确认参与活动人员的身体、心理健康状况与禁忌要求。不得搭载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脑血栓、恐高症等高风险病症的乘客。

2.跳伞前12小时内不得饮酒或服用任何镇静类药物,并进行酒精测试。

3.根据《通用航空禁限带物品目录》,明确禁止携带上飞机的物品。

4.对所有参加运行的工作人员和消费者(包括机长、机务、教练)进行每日酒精测试。5.跳伞者乘坐飞行器时,必须无条件服从机长指令,并及时与机长沟通问题。

第九条【合同要求】

(一)合作协议

对包机跳伞,通用航空企业应与组织跳伞的代理企业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应对消费者告知的信息、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安全责任确权、免责条款等。

(二)消费者签订合同或售票要求

对一般跳伞,通用航空企业应在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或售票时,载明以下事项,并对跳伞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

1.通用航空企业的名称,通用航空企业的名称及经营许可证编号、运行合格证编号;

2.通用航空企业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3.签约地点和日期;

4.跳伞飞行服务的出发地点、路线和降落地点;

5.跳伞飞行服务的风险;

6.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7.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8.通用航空企业的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9.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信息报送要求】

通用航空企业应按年度为周期向民航地区管理局在线报送以下信息,或向代理企业收集信息并上报(包括不限于):

通航企业合作俱乐部使用航空器教练员数量/双人伞教练数量起降场地时段累计飞行架次载运跳伞人数其中:教练员数量单次收费价格(元/跳)

第三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十一条【消费者保护要求】

1.包机跳伞服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由负责组织跳伞的代理企业承担。

2.一般跳伞服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由通用航空企业负责。具体内容可按照双方实际需求,在协商一致前提下,通过签订合同方式约定。

第四章 不正当竞争

通用航空企业或其代理企业应主动维护市场秩序,避免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二条【避免隐形收费】

所有定价应基于合理成本、市场需求及服务质量,确保价格公开透明,杜绝通过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或损害消费者权益。

第十三条【禁止虚假宣传】

通用航空企业在宣传和推广过程中,必须确保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发布虚假或误导性信息以吸引客户。这包括但不限于夸大跳伞体验效果、隐瞒安全隐患、伪造用户评价等行为。服务提供商应对其宣传内容承担法律责任,确保消费者能够基于真实信息做出选择。

第十四条【禁止不正当竞争手段】

通用航空企业在获取跳伞飞行业务过程中,不得采取任何不正当竞争手段,包括但不限于:低价倾销、排挤竞争对手,签订排他性协议损害市场公平竞争,散布虚假信息以获取竞争优势。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要求】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辖区内开展跳伞飞行服务的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不符合民航管理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企业法定义务】

参与跳伞飞行服务的通用航空企业或其代理企业应当依法接受和配合民航行政机关开展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七条【处罚适用情形】

通用航空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由民航行政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1.违反本办法第五条,未取得相应资质开展跳伞飞行服务活动的企业;

2.违反本办法第九条,造成安全事故或隐患,侵害通用航空用户、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发重大社会影响的;

3.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未按要求报送或更新相关信息内容的;

4.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链接: https://www.caac.gov.cn/HDJL/YJZJ/202411/t20241104_225759.html


来源:
低空经济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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