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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货物运输信息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创建时间: 2025-01-22 11:09:32         浏览量:20

文件名称:《民用航空货物运输信息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5年1月22日

发文单位:民航局运输司

民用航空货物运输信息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为规范《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信息备案事项的管理工作,明确信息备案要求与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规定中从事民用航空货物运输活动的境内承运人有关货物运输投诉渠道信息、货物运输总条件及其境内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信息的备案实施工作,以及地面服务代理人有关货物运输投诉渠道信息的备案实施工作。

【外国和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备案要求】外国和港澳台地区承运人的货物运输总条件(含中国境内的投诉受理电话、电子邮件地址等投诉渠道信息),按照《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递交,不再重复备案。

第三条 【职责分工】民航局负责对全国范围内有关单位的投诉渠道信息、货物运输总条件、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信息备案实施监督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有关单位的投诉渠道信息、货物运输总条件、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信息备案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受民航局委托,负责境内承运人备案其境内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信息的具体办理工作。

第二章  信息备案

第四条 【境内承运人投诉渠道信息备案】持有运行合格证的面向公众的境内承运人应当将本单位投诉受理机构或者人员、投诉受理电话、电子邮件地址等信息报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提交《备案表》(附录1)和《投诉受理机构(人员)及相关信息表》(附录2)。

委托第三方开展投诉处理的,应当将第三方机构名称和上述信息报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注:前期针对备案方式,有单位建议通过系统方式进行备案,我司将在智慧民航运输监管“五合一”系统后续升级时予以考虑,初期暂用线下方式备案。)

第五条 【境内承运人货物运输总条件备案】持有运行合格证的面向公众的境内承运人应当将货物运输总条件报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提交《备案表》和货物运输总条件。

第六条 【境内承运人货代信息备案】持有运行合格证的面向公众的境内承运人应当将其境内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名称、所在地、从业人员总数等信息汇总后,报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备案,提交《备案表》和《境内承运人的境内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信息表》(附录3)。

第七条 【地面服务代理人投诉渠道信息备案】地面服务代理人投诉渠道信息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在公共航空危险品运输地面服务代理人备案时一并提交。

第八条 【信息变更】投诉渠道信息或者货物运输总条件发生变化的,境内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更新备案,提交《备案表》和变更后的《投诉受理机构(人员)及相关信息表》或者货物运输总条件。

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境内承运人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更新备案。

第九条 【对管理局的要求】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收齐备案表和相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备案信息的记录(附录4)和备案材料的保存。

第十条 【对行业协会的要求】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应当做好境内承运人的境内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有关信息的备案办理工作:

(一)向境内承运人公开境内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信息备案的统一办事流程;

(二)每年将备案情况书面报告民航局;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境内承运人收取费用。数据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依法保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真实性负责】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对其提交的备案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日常监管】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未按照要求进行备案或者备案的文件、信息不真实、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或者通报负责对其备案事项实施管理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协会自律】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发现承运人未按照要求进行备案或者备案的文件、信息不真实、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采取自律措施,并报告承运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日期说明】本办法中以工作日计算的办理期限均不包括当日,从次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解释】本办法由民航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施行】本办法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办理的备案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按照要求重新备案,尚未办理备案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20日内完成备案。

链接:https://www.caac.gov.cn/HDJL/YJZJ/202501/t20250122_226487.html

来源:
低空经济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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