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关于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文日期:2025年1月26日
发文单位: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工信局
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关于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支持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天津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和天津市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港产城融合发展等“十项行动”举措,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深入分析区域资源禀赋,发挥自贸区、综保区功能,大力培育新质生产力,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适港制造业、未来产业的引育和布局,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策依据
本办法遵循《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进一步支持产业聚集和创新发展鼓励办法》制定和执行。
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数据局)是本办法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政策制定与执行的相关事项。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奖励的对象是指注册地在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东疆”)并实际入区生产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法人。重点支持海洋科技、智能制造、轻型航空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保税研发、加工、维修、检测、再制造等制造业业态功能创新。
第二章支持内容
第四条 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
对落地东疆新质生产力园区制造业项目,根据项目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后给予奖励。
第五条 支持综保功能创新
鼓励综保区内研发、加工、维修、检测、再制造等制造业态功能创新,对落地东疆综保区内的上述类型项目,根据项目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后给予奖励。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对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工业项目,根据项目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后给予奖励。
第七条 支持制造业企业发展壮大
对于首次纳规入库的制造业企业,工业产值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第八条 支持研发创新
支持工业企业技术研发投入,对经营规模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且当年研发费用投入额较上年增量明显的工业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支持企业申报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研究中心,对认定成功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支持科技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围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关键环节,建设科技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新建平台给予一定奖励。
第九条 支持制造业人才引进
对制造业企业员工租用区内人才公寓给予一定支持。对引进人才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给予一定支持。
在重点产业领域,对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按照上一年度研发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第十条 支持企业有效对接资本市场
充分发挥区域股权市场的功能作用,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互联互通,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管理培训、股权融资、上市辅导等一站式综合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中小企业进入天津OTC“专精特新”专板培育,通过公示审核等绿色通道在新三板挂牌,助力企业在北交所、主板上市。
对于企业在创业初期产生的融资利息,按照年融资金额给予融资贴息,支持期限最高不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 深化产业基金投资引导功能
发挥政府性产业基金、国有投资基金对本区制造业重点领域投资促进的前置牵引作用,支持投贷联动,探索研究基金容错机制,围绕制造业企业全生命周期打造基金矩阵。
鼓励投资机构以基金形式投资东疆未上市企业。对于经管委会认定的制造业项目,按照分级分类原则对投资机构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二条 强化区属国企资源整合配置作用
发挥区属国企在供应链采购、融资租赁、数字化服务、产业投资、商务服务、市场开拓与品牌建设等方面的组合优势,解决企业在资金、技术、市场等方面遇到的问题,营造协同、创新、活跃、可持续的产业环境。
第十三条 加速开放场景应用
加大东疆场景创新开放,支持低空经济、海洋科技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相关创新技术、产品在港口建设、生产服务、城市管理、文旅服务等领域的示范运营和商业化应用,带动上下游技术、产品产业化应用发展。
第三章附 则
第十四条 制造业细分领域政策制定
为进一步制定更加符合细分领域特点实际的产业政策,按照“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原则,制定本办法下的细分领域产业措施。结合本办法出台时东疆产业实际情况,先行制定轻型航空领域暂行措施(附件1),并逐步制定海洋科技、智能制造等细分领域产业措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与其他政策的关系
本办法与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同类型奖补不重复享受。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有同类政策的,先执行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政策,差额部分执行本办法。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符合多项奖补政策办法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兑现。
第十六条 监督管理
管委会对适用本办法的入驻项目主体实施信用管理,对弄虚作假、骗取和违规使用补贴支持资金的项目,一经查实,将追回全部补贴支持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取消其申请管委会各项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十七条 一票否决机制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1.使用租赁厂房、办公室有重大违法或违规经营行为的;
2.发生重大刑事案件、重大劳资纠纷、非法集资等群体性事件并负主要责任的;
3.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环保、质量事故或严重违反税法等事项的;
4.其他严重负面行为。
第十八条 修订和调整
在本办法实施期间,若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或本办法执行中确需调整的,由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数据局)进行修订调整。
第十九条 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第二十条 解释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属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