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成都市促进工业无人机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政策实施细则》发文字号:成经信办〔2024〕11号
发布日期:2024年4月28
发文单位: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成都市财政局
对上年度无人机新产品型号销售额2000万元(含)至1亿元(不含)的企事业单位,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上年度无人机新产品型号销售额1亿元(含)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023年1月1日以来,研制无人机整机并实现销售、且单个型号销售额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事业单位。
单个型号销售额2000万元(含)至1亿元(不含)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单个型号销售额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2.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复印件);
4.产品销售合同、发票、银行划款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对首次为无人机整机制造单位提供自主研发的原材料或零部件产品,并形成有效供应链的企事业单位,按照供需方第一年实际销售合同总额的5%(双方各5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023年1月1日以来,为无人机整机制造单位首次提供自主研制的原材料或零部件产品、形成有效供应链的企事业单位。供应商单位会同整机制造单位联合申报。
按供需方年度实际销售额的5%(双方各5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复印件);
3.认定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材料,产品首次供货形成供应链的证明材料;
4.项目供需合同、发票、银行划款凭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对使用无人机提供电力巡检、应急救援和人工影响天气等生产性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年服务收入500万元(含)以上的,按实际收入的3%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奖励。
2023年1月1日以来,使用无人机提供电力巡检、应急救援、人工影响天气、探测检测、农林植保、物流运输等生产性服务,且年服务收入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事业单位。
2.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复印件);
3.提供服务收入的合同、发票、银行划款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对新获批建设的工业无人机领域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按照国家支持金额的50%给予配套支持。
按照市经信局等12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成经信办〔2023〕44号)第20条执行。
支持企事业单位加大研发投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凡围绕工业无人机产业链开展研发投入,按项目技术研发投入的15%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
2023年1月1日以来,围绕工业无人机产业链开展研发投入的企事业单位。
2.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复印件);
3.研发投入清单、发票、银行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对开放共享研发资源、先进设备、测试计量等资源,并且年服务收入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事业单位,按年度实际提供服务金额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
2023年1月1日以来,对无人机领域开放共享研发资源、先进设备、测试计量等资源,并且年服务收入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事业单位。
2.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复印件);
3.提供服务的合同、发票、银行划款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按照市经信局等12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成经信办〔2023〕44号)第13条执行。
2023年1月1日以来,成功建成无人机试飞基地且向3户(含)以上无人机整机企业提供试飞、系统测试等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1.为固定翼无人机提供试飞等服务的基地,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2.为旋翼无人机提供试飞等服务的基地,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2.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复印件);
3.空域使用批复文件、保障主体资质文件等成功建成的无人机试飞基地相关证明材料;
4.服务合同、飞行历史数据等为无人机整机企业提供试飞、系统测试等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支持高端专业人才来蓉创业就业,对单个人才年度人力资源成本支出超过100万元(含)、200万元(含)、300万元(含)的工业无人机领域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6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023年1月1日以来,对单个人才年度人力资源成本支出超过100万元(含)的无人机领域企事业单位。
单个人才年度人力资源成本支出超过100万元(含)、200万元(含)、300万元(含)的,按每个人才分别给予人才所在单位20万元、6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复印件);
4.人才与所在单位关系的证明,包括劳动合同、社保、工资单等相关材料;
5.人才年度人力资源成本(包括工资、奖金、五险一金、其它福利支出等)支出证明材料;
1.2023年1月1日以来,通过会展赛事等活动,促进3户以上无人机领域项目实际签约(单户企业注册资金100万元及以上)的企事业单位或行业组织(第Ⅰ类);
2.2023年1月1日以来,对承担供应链合作洽谈会、并促进6户以上无人机领域上下游企业合作交易(签订3份以上合同且交易合同总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事业单位或行业组织(第Ⅱ类)。
2.属于第Ⅱ类的,给予活动组织单位40万元的奖励,并给予参与合作的企业各10万元的奖励。
2.承担会展赛事等活动的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复印件);
3.会展赛事等活动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实施方案、执行情况、资金支出、效益评估等;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无人机产业链上下游(包括整机、零部件、原材料、维修服务等领域)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以及符合条件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对申报主体的具体要求以申报通知为准。
(四)销售收入、服务收入等均为不含税收入。为加强项目资金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补助(奖励)资金低于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不纳入补助(奖励)范围。
(五)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与本专项政策一致,由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负责解释。有效期内,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本实施细则相关涉及内容从其变化。
链接:https://cdjx.chengdu.gov.cn/cdsjxw/c132821/2024-04/29/content_f4b217493d5b47459cde352bbbef746d.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