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杭州市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十)鼓励行业标准规范制定。鼓励在杭州实际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企业等制定或修订低空制造、低空物流、低空视觉、低空数据、低空安全、低空组网等领域的标准,支持相关企事业单位申报低空经济领域标准化项目,按规定予以补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
三、夯实场景应用基础
(十一)支持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各区、县(市)以补投结合为原则,统筹推进5G-A设备、气象、监测等低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盘活存量资源,支持国企带动、社会参与,推进低空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共享,引导符合条件的项目依法合规采用特许经营模式推进。对社会资本投资的公共基础设施,在建设费用、场地租金、运营费用上给予一定补助。鼓励各区、县(市)统筹城市空中交通(UAM)、物流配送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推动整体纳入城市交通基础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市)建设通用机场、城市母港基地、无人机试飞基地以及 eVTOL、直升机起降平台等中大型起降场地。需由政府建设实施的低空交通监管平台项目可按规定申报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气象局]
(十二)支持企业适航取证。对将总部或研制与生产基地总部落户在杭州的低空经济企业,在获得中国民航局颁发的载人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载人eVTOL)和中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型号合格证(TC)、生产许可证(PC)后分阶段给予奖励,其中载人eVTOL航空器奖励最高1500万元,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奖励500万元,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奖励300万元。每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3000万元,同一型号仅奖励一次。[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县(市)政府]
(十三)鼓励公共领域先行先用。鼓励各级政府部门在城市管理、乡村治理中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在应急救援、医疗救护、国土资源测绘、生态治理、城市管理等方面采用低空设备、技术、服务。支持交通、公安、应急、农业、气象等部门在公共服务领域先行先用,相关经费纳入同级部门预算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各市级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十四)支持低空航线运行。支持低空物流配送试点航线(起终点至少有1个在杭州市内),对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使用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常态化运营(年度执行不少于5000架次)的航线企业,每条新开航线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首年企业年运营每增加5000架次,给予10万元奖励,次年开始,同比上一年总飞行架次增量部分按相同标准给予奖励;对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使用中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常态化运营(年度执行不少于1000架次)的航线企业,每条新开航线给予不超过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年企业年运营每增加1000架次,给予20万元奖励,次年开始,同比上一年总飞行架次增量部分按相同标准给予奖励。对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且在公开渠道售票的新开通eVTOL载人航线(起点终点至少有1个在杭州市内,航线距离不低于20公里)并常态化运营的低空经济企业,每条新开通航线一次性奖励20万元;企业飞行架次每增加100架次,给予10万元奖励。以上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度合计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县(市)政府]
(十五)支持低空文体会展。鼓励企业围绕商贸、文旅、体育、研学等开展低空飞行体验、飞行表演、空中游览等活动。支持企业承办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低空经济展会,符合相关规定的,按照面积、规模给予一定扶持,具体标准按照会展业发展扶持政策执行;引进或举办的展览项目获得相关国际组织认证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15万元、30万元的扶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体育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各区、县(市)政府]
(十六)探索新型应用场景。开展低空经济商业模式探索创新,鼓励传统企业、行业企业开展业务模式创新,每年评选若干典型案例,给予分档奖励,年度预算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县(市)政府]
四、加强综合要素保障
(十七)强化财税要素支持。市本级统筹相关专项资金政策,重点支持低空经济发展,鼓励各区、县(市)根据实际需要,出台专项政策,对低空经济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强化各级资金协同发力。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低空经济企业,按规定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等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区、县(市)政府]
(十八)强化金融要素支持。加大对符合条件的低空经济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根据低空产业特点,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还款方式等,持续优化金融服务模式,积极满足各类市场主体的融资需求。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低空商业应用险种,建立低空保险服务体系。鼓励我市银行金融机构开发针对低空经济企业的专项信贷产品,积极给予优惠利率支持。做好产业基金支持,发挥“3+N”产业基金作用,鼓励全市政府产业基金加大对低空经济的投资力度,探索设立低空经济产业基金,对我市低空经济企业开展股权投资。[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市国资委,各区、县(市)政府]
(十九)强化土地要素支持。将低空经济涉及的机场设施、空管设施、低空新基建等项目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支持符合条件的机场设施等单独选址项目积极申请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或省政府重大项目用地清单,使用国家用地计划指标予以保障。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低空经济涉及的产业项目,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按有关规定给予用地指标支持。鼓励各地依法采用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长期租赁等方式供应民航和低空经济产业项目用地。落实规划空间,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存量用地等土地要素,保障低空经济相关项目合理用地需求。[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县(市)政府]
(二十)强化人才要素支持。加强低空经济领域人才引育,支持符合条件的人才认定成为我市高层次人才,按政策享受相应待遇;授权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人才分类评价。支持低空经济领域人才(团队)申报国家、省、市等各级人才计划,符合条件的入选人才(团队)按政策给予相应支持。对新入选的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支持低空经济相关机构和企业培育技能人才,对取得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相关规定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县(市)政府]
(二十一)强化国资要素支持。推动市属企业结合主责主业组建低空产业投资基金,引导国有资本撬动社会资本投向低空经济、临空经济、航空高端装备制造等航空产业战略新兴领域。支持市属国有资本积极稳妥布局低空经济,全面拓展低空基础设施运营、低空飞行保障、低空配套服务及低空产业投资孵化等领域业务。[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各区、县(市)政府]
五、附则
本措施所称低空经济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为通用航空、无人驾驶航空器研发制造、低空飞行、运营及保障等低空经济链上企业。所称小型、中型、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等概念与《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国令第761号)保持一致。
本意见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各政策条款由各有关部门具体实施,补助(奖励)资金由市和各区、县(市)按财政体制共同承担,有效期按各自政策规定执行。与本市各级其他同类政策不一致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链接:https://minyi.zjzwfw.gov.cn/dczjnewls/dczj/idea/topic_16199.html
